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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索 引 號: | |
標 題: | 霍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霍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霍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等三個辦法的 通 知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文 號: | 霍政辦發〔2022〕49號 | 發布日期: | 2022-12-23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 題 詞: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霍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霍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霍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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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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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霍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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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西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依法主動或依申請向社會、行政相對人公示或公開執法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依法、主動、全面、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公示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公示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執法公示運行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采集、傳遞、審核、發布,統一公示信息標準和格式。
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信息審核機制,未經審核的執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八條?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以政府信息平臺為主要載體,通過其他信息平臺公示執法信息的,應當建立相關平臺與政府門戶網站的有效鏈接,實現公示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時主動向社會公示行政執法主體名錄。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主動公示下列執法信息:
(一)行政執法機關名稱、職責、內設執法機構及職責分工、執法類型、執法區域;
(二)權責清單、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年度行政執法數據統計報告等信息;
(三)行政執法人員姓名、單位、職務、執法證件號;
(四)行政執法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裁量基準;
(五)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渠道;
(六)服務指南、行政執法流程圖;
(七)其他應當主動公示的內容。
公示內容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要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政務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投訴舉報、狀態查詢,各類減、免、緩,征的條件、標準和審批或者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以行政執法決定書或者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開,采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摘要方式公開的,應當包括執法主體,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決定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信息申請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更新下列相關執法信息: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需及時更新的;
(二)行政執法機關職能發生變化的;
(三)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訴訟裁判文書變更、撤銷行政執法行為,或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無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與其自身相關的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更正。行政執法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執法機關職能范圍的,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執法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執法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或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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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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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規范行政執法活動,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山西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保存管理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形式。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音像記錄、執法案卷管理制度,確保行政執法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以文字記錄為基本形式。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八條 各市直行政執法機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機關、本系統統一適用的行政執法規范用語和執法文書格式文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編制音像記錄事項清單,明確音像記錄事項、內容、環節、方式等要求。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規范用語和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全面記錄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保存管理等內容。逐步推進執法文書和執法案卷電子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一)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二)扣押財物的;
(三)強制拆除的;
(四)代履行的;
(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一)現場執法容易引發爭議的;
(二)檢查、調查、詢問、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的;
(三)舉行聽證的;
(四)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文書的;
(五)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
第十二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活動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執法現場環境;
(三)行政相對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
(四)涉案場所、設施、設備和財物等;
(五)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六)執法人員現場制作、送達相關文書的情況;
(七)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音像記錄開始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檢查設備性能、電量和儲存空間等狀況。
第十四條?音像記錄開始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先語音說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事由、執法對象以及需要記錄的執法環節等情況,告知當事人及現場其他人員正在進行音像記錄,然后進行不間斷記錄。音像記錄應當自到達執法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
第十五條?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突發故障、天氣惡劣、現場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中止記錄的,不停止執法行為,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 行政相對人及現場其他人員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的,執法人員應當明確告知實施拍照、錄音、 錄像等行為應符合規定,不得妨礙執法活動,如實記錄,不得隨意編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七條 紙質文字記錄,電子文檔記錄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歸檔、存儲。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 信息存儲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指定的儲存器。連續工作、異地工作或者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不能及時移交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個工作日內予以存儲。
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案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未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公開,行政執法相對人要求查閱與其相關的執法過程記錄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進行實時調閱,及時發現薄弱環節,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刪改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發布現場執法的文字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購置、維護、管理執法記錄設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致使音像記錄損毀或者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存儲音像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偽造、纂改、編輯、剪輯、刪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記錄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文字或者音像記錄的。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及現場其他人員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妨礙、阻撓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進行文字、音像記錄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執法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或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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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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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規范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山西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的活動。
第四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做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參照本辦法。
第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明確本機關法制審核機構,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機制。
法制審核人員原則上不少于本機關執法人員總數的5%,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 執法決定的,由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組織法制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參與法制審核,對共同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內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情形。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編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明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標準,并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及其情況說明;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調查(審查)終結報告;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法律依據和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評估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執法是否超越行政執法機關法定權限;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出具以下書面審核意見:
(一)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體合法、事實清楚, 證據合法充分,依據準確、裁量適當、執法程序合法、執法文書完備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實認定不清、證據和執法程序有瑕疵、執法文書不規范、裁量不適當的,提出糾正的意見;
(三)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存在主體不合法、主要證據不合法、依據不準確、執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四)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三條 法制審核書面意見一式兩份,一份反饋執法承辦機構存入執法案卷, 一份由法制審核機構留存歸檔。
網上辦案的行政執法機關,在網上流轉程序中完成法制審核的,不再單獨出具書面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在收到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案件復雜的,經本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專家論證、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采納法制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與法制審核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報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和法制審核機構的意見,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集體討論。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或制度。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山西省臨汾市霍州市人民政府 ? 版權所有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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